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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通知书(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来的却是听证通知书。在这里“听证”一词怎么理解?)

听证通知书(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来的却是听证通知书。在这里“听证”一词怎么理解?)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来的却是听证通知书。在这里“听证”一词怎么理解?
  • 正文

    1、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来的却是听证通知书。在这里“听证”一词怎么理解?

    您说明的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去理解:

    1. 此通知书中的“询问”所指的对象是此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括号内的”听证“所指的对象是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个”询问“和”听证“所指的对象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当事人。

    2. 这不是所谓的一般性质的”听证会“,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从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开始(所谓的立案),到开庭审理申诉案件之前,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申诉案件组成的合议庭,具体通过对直接当事人的询问、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调查、核实此申诉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理的必要条件。这个程序,无论是当事人的上诉,还是当事人的申诉,都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程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的。

    至于提交申诉、申请诉讼的直接当事人(被询问的对象),是否不参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询问的问题,如果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参加对案件的调查、核实,可以不履行(可以不理会)此项程序!否则,此申诉的请求失去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