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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拆迁房补偿协议书已签字,但是补偿我算了不符,怎么办,协议书还?)

补偿协议(拆迁房补偿协议书已签字,但是补偿我算了不符,怎么办,协议书还?)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拆迁房补偿协议书已签字,但是补偿我算了不符,怎么办,协议书还?
  • 2、合同没到期被单位协议离职,该怎么补偿?
  • 3、离职证明上写着辞职,另外有一份补偿协议合同上写着协议解除。可以领失业金么?
  •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 5、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发现给的补偿太少,可以撤销协议吗?
  • 6、谁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正文

    1、拆迁房补偿协议书已签字,但是补偿我算了不符,怎么办,协议书还?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2、合同没到期被单位协议离职,该怎么补偿?

    与单位协议补偿,如果说你们双方可以达成一致的话,那么是可以就补偿的金额协商的。一般情况下,法定的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照半年计算。但如果你的工资超过了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则补偿标准就是根据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最多补偿12个月。

    因为你的合同没有到期,又是与单位协商的,那么你需要考虑周全,如果单位不能给你想要的补偿,你继续留在单位上班,会有什么样的待遇。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的可能就是与你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单位的解除是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的。因此,补偿可以在法定标准之上浮动一点也是没问题的。当然,最重要的是不要被单位给套路了,弄到最后什么都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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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离职证明上写着辞职,另外有一份补偿协议合同上写着协议解除。可以领失业金么?

    针对题主这个问题,我想好多职场朋友对领取失业金的要求和条件都不太清楚,所以才会问一些看似无知的情况,现在我便借此谈谈领取失业金的一些具体要求。

    一、领取失业金的基本条件。

    ①、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交满1年失业保险金,而且还不能有任何欠费不良记录,这是最最根本的条件,如果没有交缴失业保险金,一切都别想了!

    ②、辞职非你本意,而是用人单位将你辞退,让你失业;否则你主动辞职是不能领取的。

    ③、失业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失业登记证。

    二、失业金的领取流程。

    ①、失业登记

    需要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社区去办理失业登记。并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以及照片。

    ②、审核、领取

    只要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并会给办理《失业证》。第二个月,失业金便会直接打到失业人员的社保卡或相应银行帐户上。

    所以,题主自己主动辞职,是不可能领取失业金的!

    通常失业金领取到你找到新工作,便自动结束,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这是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计算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员工尽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不要领取失业金。

    主要是看到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如果时间较长,所获得的经济赔偿金要对领取失业金高得多!

    这点必须要非常清楚!获得经济赔偿金应该是最划算的一种做法!

    例如:如果你在用人单位工作了5年,你至少可以获得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若公司强制解除合同,你可以得到至少10月的经济赔偿金!

    这可是比领取失业金高多了!不过要注意:只要获得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后,便无法领取失业金了!

    希望我的分析能给你一点帮助,祝你好运!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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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上内容。

    (京平~刘)

    5、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发现给的补偿太少,可以撤销协议吗?

    那你得到的回答一定是,问:协议是你签的吗?有人逼着你吗?当时你同意了吗?如果这三个回答得到肯定的话, 发现补偿少了又有何用?

    要知道拆迁补偿的价位是不确定的,可是拆迁的协议一定是确定的。

    只要你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儿的补偿协议人手一份,双方是必须遵守的。

    哪怕发现你与他人的补偿价位相差甚远,但也只能是无济于事,后悔莫及,这就如同买卖东西是一样的道理。

    卖出去任何东西的价位都不会一成不变的,都会有起有落,倘若是每个人卖上当了的东西都想讨回来,哪里还会有什么王法可言。

    宅基地也是如此,有些人卖出去后看到房价的不断上涨,就想反悔,就想索要,我不仅要问:房屋若是落价了呢?你会主动还给对方吗?

    所以,甘蔗岂能两头甜?便宜又岂能两头找?既然协议是你自己签订的,是你认可的,就无需反悔,对方也不可能会让你反悔。

    对此,拆迁中还是谨慎对待,签协议时一定要把握恰当的时机,恰当的补偿价为,要三思而后行才是最为妥当的。

    不懂观点,见解?欢迎与白雪姐姐共同探讨。

    6、谁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命脉,协议上的一字一句都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所以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被别人代签怎么办?

    因协议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分两种情况分析:

    1、谁有权利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知道,不管以什么名义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要想拿到补偿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或者加快拆迁进度,可能会拿着协议书让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此时如果代签者没有被授权,并且协议中补偿也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再去争取合理补偿。

    2、被征收人应当和谁签订补偿协议?也要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区域的征地拆迁工作。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拿着一纸协议书找被征收人签字,这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有被委托,需要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二)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须注意和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京平律师提醒,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之后,协议内容怎么签订也是非常重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代表认可协议内容,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轻易推翻。所以再次建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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