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简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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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简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阶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和处理。申请是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对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处理程序程序的开始;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调解是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是处理中的毕竟环节;处理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不是行政法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
3、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