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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代持股股东,已签订签订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协议(代持股股东,已签订签订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代持股股东,已签订签订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 2、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 3、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4、代持股协议是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呢?
  • 5、参股公司,由大股东代持股,我和大股东之间需要注意什么风险吗?
  • 6、股权代持委托人享有哪里权利?代持股协议有效吗?
  • 7、代持股协议是什么意思?
  • 正文

    1、代持股股东,已签订签订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有一定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所以代持协议必须完备具体。

    现实中隐名股东风险比较大,

    2、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3、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这是一个全民创业的时代,随着越来越多怀抱梦的人投身创业大潮,股权代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搞清楚股权代持有没有法律效力前,应先搞清楚什么是股权代持。什么是股权代持?

    实际投资者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

    这里的实际投资者为隐名股东,被委托人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作为法律文件上登记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哪些情况会出现股权代持股权众筹。主要用于规避有限公司50人、股份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股权期权激励。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内部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在推行过程中会涉及到股权代持的情况。股权代持拥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代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认定代持协议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会认定股权代持无效

    一方以欺诈、肋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到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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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持股协议是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呢?

    5、参股公司,由大股东代持股,我和大股东之间需要注意什么风险吗?

    最好签署一份代持协议,明确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6、股权代持委托人享有哪里权利?代持股协议有效吗?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需要明确的是,股权代持协议,如果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具有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综合而言,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股权代持委托人,即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应为隐名股东,故《公司法》上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都应享有,包括: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股权的处分权等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都需借助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去配合。

    想了解更多与股权代持相关的信息,可参见我的专栏《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30讲》中的文章《何为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如何?》,内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模板,供参考。

    7、代持股协议是什么意思?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原因:  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  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  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于是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