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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那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那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那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 2、股长是怎么任命的?
  • 3、无论在什么单位,提拔是不是都是领导说了算?
  • 4、乡镇公务员明年换届会提拔为副科,今年可以把编制办到政府办工作,是否放弃副科到政府办工作?
  • 5、"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有几种?
  • 正文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那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参考资料: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31/c_1210973.htm

    2、股长是怎么任命的?

    股长是怎么样任命的?

    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股长是什么级别?股长虽然是乡科级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二级机构负责人,也带了个“长”字,但是其级别还是科员级,个别也会享受副主任科员的非领导职务待遇,所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还是归属所在乡科级单位党委(党组)管辖,所以任命也是由所在乡科级单位任命。

    但是,我国的体制从来都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我们一般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关系,即人事财权归属于地方(本级),业务指导权归属于上级(主管部门)。说的有点绕口,举个例子,比如乡镇如果要提个民政所长,那么本来由乡镇行政负责人提名由乡镇党委决定任命即可,但是乡镇为了尊重县民政局的业务领导,会发函到县民政局征求意见后再行提拔。同样,县民政局提个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时,也要向干部主管部门函告备案,比如提的人是公务员身份,则向组织部函告,提的人是事业编干部,则向人社局函告,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提的是办公室负责人的话,是要由组织部(人社局)派人来考察后由组织部(人社局)发文任命的。

    所以,股长任命也是一项大学问呀,必须要按照规则来办,不然有的时候会闹出难堪来。希望以上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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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论在什么单位,提拔是不是都是领导说了算?

    我本人就是正处级单位一把手,我可以很肯定的说,提拔这种事绝不是领导说了算,而是另外三种因素说了算:

    第一,业务能力因素

    无论在什么单位,只要这个人没有业务能力,绝不可能有提拔的机会,这是一切提拔的基础,那些说纯粹靠钱靠关系的都是胡扯,现在这年头,业务上拿不起来的,再大的关系也没用。

    第二,自身遗传因素

    在业务能力对等的情况下,有关系的一定比没有关系的被提拔机率高,这是死定律,千古不破,而关系比钱更有用,因为你有再多的钱,领导未必敢收,领导只收关系上靠得住的人的钱。所以,那些能够享受到父辈余荫的二代们,在业务能力差不多的情况下,上升更快。

    第三,投机表现因素

    比如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的人,就算没有关系,因特殊时期的紧迫性,必须提拔。我们单位今年就从基层单位调上来了一个女生,她用五张精美的剪纸画,征服了媒体,制造了影响力,不得不提拔。

    最后

    做出提拔决定的是领导,但能够让领导做出决定的因素,才是关键。

    4、乡镇公务员明年换届会提拔为副科,今年可以把编制办到政府办工作,是否放弃副科到政府办工作?

    真如你所说,不建议去政府办。

    理由三点:

    第一,在体制内,早上级别永远是好事,一步快步步快,反过来一步慢步步慢,这是浅显易懂的道理。在县乡两级机关,一个副科实职是什么概念,我想你很清楚,很多人干一辈子可能都没这个命,你眼看着机会就要来了,为什么要放弃?

    第二,既然你有能力从乡镇调到政府办,说明你上面有人,至少有领导欣赏你,那么,为什么不选择一个更好的方案,比如先在乡镇提了副科,再调任县政府办岂不是更好?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级别和职务,到政府办不至于从零开始,客观来说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另一方面其实也能让自己更安心工作,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刚提拔了副科,短期内不可能再次提拔,接下来的一两年就可以完全沉下心来投入工作,或许更容易出成绩,毕竟政府办的平台在那里。可能有人会说,去政府办不容易,错过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是错误的认识,机会永远留给有准备的人,只要你能力过硬,干出成绩,可以保持上面的天线,眼前看似失去的机会以后照样会来,无数强人已经用切身经历证明过这一点。

    第三,在乡镇和县政府办工作都不轻松,加班加点是常事。不过同样是累,个人认为在乡镇当领导比在政府办熬日子更有成就感,也更锻炼人。一个副科可能在县政府办不算什么,在乡镇绝对是个人物,发挥好职权,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提高自身处理急难险重问题的能力,对以后的成长更有帮助。

    你当前有一个事情急需确认,这对你的选择至关重要。为什么你说明年换届你可以提副科?是领导找你谈话做了铺垫,还是领导给了你承诺,亦或是你自己理解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读。换言之,你要确认你是否明年真的可以提副科,如果可以,那么毫不犹豫留乡镇反之只是你自己的臆想和猜测,那么稳妥起见还是去政府办,在政府办熬个几年总有机会提拔,而在乡镇,很多事情就难说了。

    5、"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报告两评议”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中央组织部下发通知,就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作出具体部署。   一报告两评议,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有几种?

    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6、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