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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范文(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代理词范文(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 2、代理词怎么写?
  • 正文

    1、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诉讼代理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xx年xx月xx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xx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xx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xx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

    2、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例子: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何**的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南平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与邱**施工队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邱惠明施工队有相应的承包资质。

      所以邱惠明施工队无任何资质,与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既然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与邱**施工队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那么邱惠明与**所谓的施工安全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三:星光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结算返还何美玉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原告的施工行为经被告代表潘静签字确认,且经合法验收合格。

      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综上,原告的诉求是合法的,请合议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