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ve a Question?

如果您有任务问题都可以在下方输入,以寻找您想要的最佳答案

拆除协议(“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一回事吗?)

拆除协议(“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一回事吗?)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一回事吗?
  • 2、房屋拆迁,户主把拆迁协议签了,但家人反对,协议还能取消吗?
  • 3、撤销拆迁协议?
  • 正文

    1、“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一回事吗?

    自家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大家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包括补偿多少,怎么安置等。相信大多数人是凭直觉,或者是经验判断手里的补偿协议是否合理。直到自己的房屋面临或即将面临拆迁,才跑来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助提高补偿价格。

    律师建议,在面临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时,除了咨询律师,自己也要先对面临拆迁的类型有个初步的判断。什么是“征地拆迁”?什么是“拆迁协议”?什么是“协议拆迁”?

    省时间阅读:

    1、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分为两种,一种是征地拆迁,另一种是协议拆迁。

    2、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的最大区别是:征地拆迁要先取得土地征收批复,协议拆迁不需要,只需要征拆双方达成合意。

    3、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两者不同,前者是拆迁的一个类型,后者是拆迁时应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由于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的前提不同,在未达成拆迁协议时,征地拆迁可以被强制执行,而协议拆迁不可以。

    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协议拆迁的拆迁协议需谨慎。

    “征地拆迁”是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律关于征地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流程。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制定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拆迁户不同意或者是拒签协议,征收部门可向其发出《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拆迁户如果还拒绝签订协议,则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看似相同,但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

    “协议拆迁”不是政府征收,是开发商或者是其他的民事主体与被拆迁户签署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协议。签署“协议拆迁”目的是为了某些项目的建设,征用被拆迁户的土地。与“征地拆迁”不同的是,这种“征收”没有经过层层的审批取得征地批复,所以在未签署协议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拆迁协议”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是经过审批拿到征地批复的“征地拆迁”,还是仅经征拆双方达成合意的“协议拆迁”,都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签署拆迁协议需要注意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因为“协议拆迁”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是拆迁方为了节省时间,省去审批等程序而与拆迁户签订的协议,因此“协议拆迁”中的协议双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就对拆迁户少了一层保障。所以并不建议大家签署“协议拆迁”的拆迁协议。如果大家面临的是协议拆迁,除非你自己对补偿很满意,否则一定要谨慎签署。另外如果拆迁方威胁到您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及时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

    2、房屋拆迁,户主把拆迁协议签了,但家人反对,协议还能取消吗?

    谢谢邀请!

    关于这个问题,不是说就没有希望。

    因为拆迁协议是一个行政协议,同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所以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同时从民事和行政两个角度要考察。民事的角度主要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政法的角度主要看有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以及其他征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征拆类案件,如果征拆程序有违法的地方,还是有胜诉的希望的。

    因为问题中介绍的信息有限,所以只能讲这么多。

    对于这个问题,我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娟姐说拆迁,公众号:lixj201811)里有一篇文章有详细的介绍。

    具体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Y18XG7p6IqOz7a-7MsXKoQ

    3、撤销拆迁协议?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