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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 2、你怎么看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 3、大家怎么看待"夫妻忠诚协议"?我签了之后就后悔了?
  • 4、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效果?
  • 5、怎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 正文

    1、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谢谢邀请,觉得那东西没什么用,认为那只是当时一种特殊情况下写下的东西,起不了长远作用的,个人也不赞同签这类协议,这代表自己没自信,却用约束别人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某种想法,极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爱,自由自在,双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为对方付出,让互相都对对方产生出感恩之情,这也是夫妻双方都该尽的责任,这样才能使感情越来越牢固,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觉签协议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万事万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签一纸协议就不变了吗?觉得这并不能改变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坚持长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没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许只有自己有长久的耐心去引导或鼓励对方,才能让其改变,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得需要随时灵活变化方式试着进行,想法用爱感化对方,爱对方并不是纵容,是恩威并施,让他感觉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确的,能让对方对自己生出认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对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会主动屏蔽掉外面对他的诱惑干扰,他自己自然就会自觉的安安稳稳,踏踏实实对家庭尽职尽责,觉得对一个家庭来说这才是该有的正常的状态,仅个人愚见,请随意

    2、你怎么看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案情】

    王先生和郭女士2012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下一子王小宝。2014年6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出轨,遂与王先生大吵了一架。后王先生向郭女士请求原谅,郭女士考虑到孩子还小,也同意不离婚。为了让郭女士放心,王先生主动与郭女士订立《忠诚协议》,两人协议如下:1、王先生郭女士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全归郭女士所有;2、双方均承诺绝不发生婚外情,如若违反,则过错一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且离婚时必须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3、上述过错一方自愿放弃小宝的抚养权。2016年8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仍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终于忍无可忍,向王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将婚后购买的车辆及存款30万元给她。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两人协商无果,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概念,其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协议,应该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两人关于婚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名为“忠诚协议”,但其第一条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所有权如何归属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2、王先生是否有权拒绝郭女士离婚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条的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协议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制定,但是身份关系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郭女士通过协议对王先生进行限制是无效的,法院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3、王先生是否会净身出户?

    关于“忠诚协议”中过错一方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还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约定在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如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应予承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类协议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理,该条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少法院据此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旦双方诉至法院,就应认定该协议并未生效。当然,如果一方确实存在法定过错事由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4、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允许离婚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对抚养问题进行约定,但因抚养权问题是关乎孩子未来成长的重大问题,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必须结合多方面因素妥善处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凭一纸“忠诚协议”进行裁判,将可能损及孩子的权益。

    【结语】

    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起草过程中就该问题两易其稿,因不能达成绝大多数的一致,在正式出台时未予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往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平衡双方利益进行处理。

    3、大家怎么看待"夫妻忠诚协议"?我签了之后就后悔了?

    结婚证就是夫妻的法律保护神,一夫一妻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保护着夫妻之间的人身自由和利益关系,担负着生儿育女的重大责任。夫妻忠诚协议是道德的婚姻绑架,是冷酷无情的夫妻白纸黑字,是爱情的坟墓。是夫妻感情互不信任的精神架锁,是夫妻之间毫无意义多余的黑暗地带,是有阴谋诡计的陷阱。它包含着太多的自私圈套和目的,是夫妻之间互不信任的预谋和杀人刀,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属非法,如有利益冲突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该是互敬互爱用心❤建造幸福快乐,让家庭富有和睦相处,是两人的感情一生相伴恩爱白头到老,享受美满的夫妻生活,而不应该给夫妻之间设置障碍,添狼加虎危机婚姻破裂。

    4、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效果?

    1、“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相互保证彼此的忠诚”,这个问题猛一看显得一本正经和相当严肃,可再一想又不禁哑然失笑!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真得就能够靠一纸信誓旦旦的承诺就能保证得了吗?

    2、我们似乎见惯了庄严的承诺和告白,“不论生死,不论荣辱,我们都将不离不弃,直至生命的尽头!”似乎是话音刚落,出轨、小三小四接踵而至,所谓的承诺和信守碎了一地,拾都拾不起来!我们到底是该信奉发誓诅咒还是该信奉白纸黑字?是什么夺走了曾经的海誓山盟?是什么扭曲了曾经的相互守望?

    3、忠诚源于一个人的责任感、感恩和心底的敬畏,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驯化和束缚,你即使签订上成千上万的承诺书保证书,再加上单位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章,恐怕也无济于事!

    4、当然对于一个有底线和心存敬畏的人来说,即使不签订此类保证书似乎问题也不大!对于那些是非曲直观念单薄,无法无天的人来说,保证书也只是废纸一张!况且对于那些合格的人来说,签订这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似乎也有伤害尊严和人为撕裂夫妻情感之嫌!

    5、怎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