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犯颜执法》原文及译文,戴胄传原文及译文

戴胄(zhòu)生性坚贞,有才干,熟知律法,通晓文案,隋末曾任门下录事,深受纳言苏威、黄门侍郎裴矩的赏识。

621年,秦王李世民东征王世充,攻取虎牢关,俘获戴胄,任命他为秦王府士曹参军。

626年,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继位称帝,是为唐太宗。戴胄被拜为兵部郎中,封武昌县男。

627年(贞观元年),大理少卿出缺。唐太宗道:“大理寺关乎人命,戴胄清廉正直,正是合适人选。”于是任命戴胄为大理少卿,

有一次, 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太宗宣召入宫,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提议,因监门校尉没有察觉,应处以死刑,长孙无忌误将佩刀带入,罚铜20斤。太宗采纳了他的意见。戴胄反驳道:“校尉没有察觉,与长孙无忌带刀入宫,同属于失误。

臣子对于皇上,不能称失误,法律条文中规定:‘供皇帝用的汤药、饮食、舟船,误而不按法律办事的,都判处死刑。’陛下若记念长孙无忌的功劳,就不是宰相所能决定处罚办法的了,若依法处罚,罚铜是不恰当的。”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 是天下人的法律,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我的亲戚,就不按法处罚呢?”于是下令,另行议定处罚办法。

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太宗将要采纳他的意见。戴胄又说:“校尉因长孙无忌之误而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若论失误这一点, 他们二人是一样的,可是处罚的轻重却相差悬殊,一个得生,一个被处死,这太不合理了,我管昧地请陛下再重新斟酌。”太宗很赞赏戴胄执法公平无私,终于免去了校尉的死刑。

当时,朝廷正在大规模地选拔官员,有的人伪造资历,太宗令他们自首,不自首者,一旦查出,一律处死。

不久,有个任徐州司户参军叫柳熊的人被查出来伪造隋官资历,实情泄露,戴胄依法判处伪造资历者流放充军,并且把处理的情况上奏太宗。太宗说:“我下敕令,凡不自首者处死。现在按流放充军判决,这是向天下人表明我不守信用。您想卖法吗?”

戴胄说:“说出来的话,只是凭借当时的喜怒,而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陛下若当时下令处死,这不是我所能管得了的。既然交付大理寺审理,我不敢使国家法令受损。”

太宗说:“您自己守法,而让我失去信用吗?”

戴胄说:“法律是国家取信于天下人的典章;言论,陛下一时发怒而允许杀人,已经知道不能那样处置,而让我依法处理,这是忍耐小的愤怒而保住大的信义。若随一时的愤怒办事,违背了国家法律的信义,我暗自为陛下感到可惜。”

太宗说:“ 我执行法令有所失误,您能予以纠正,我还有什么可忧虑的呢?”

法律是维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依据,能够依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案件不仅是政治清明的外在表现,同时还倡导着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但是法律本身仍旧是条框构架,如果只是一味的“秉公执法”,而不能根据具体的情况活用法律,最终导致的将是人性的缺失。所以说法律所注重的不应该是框架细则,而是要通过执法者的评判标准来勾勒出大众行为的行为准则。说到底,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存在的,而是为了祛除弊病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的应用所起到的作用必然应当是行为规范的导向作用。

戴胄敢于坚持依法断案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不畏权贵、不畏皇权,而是他能够真正的通过个人的行为来诠释出法律最基本和最本质的精神,从而通过具体的案件处理来完善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使法律充分地充当起了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当然戴胄敢于犯颜执法,不顾及皇帝的面子,太宗非但不怒,反而对戴胄大加赞扬,倍加信任。其虚怀若谷,采纳良言之诚,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在今日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官们办案,只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办案,唯法不唯上,所办的案件,就能经得起时间、事实、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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